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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畅通民事案件网上申诉渠道”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4-12-09
施行日期
2014-12-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623 字

对关于“畅通民事案件网上申诉渠道”问题的答复

(2014年12月09日)

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开展涉诉信访信息化建设,改革传统受理模式。2月28日,上线网上信访申诉平台,拓宽了信访申诉受理渠道,便利了当事人及时依法反映诉求。在网上信访申诉平台运行过程中,我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制定操作规程,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诉权。你(范红鹰)反映的无法在网上信访申诉平台提交民事申诉材料,属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如何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的问题。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明显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增加上述条款主要是“为更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切实解决重复申请、多头审查的弊端,增强法律监督实效”。

据此精神,当事人不服生效的民事判决,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再审申请后,或者进入再审程序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应再向人民法院申诉信访,我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不能再行收取民事申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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