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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院的情况报告”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02-10
施行日期
1989-02-1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9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武汉市 口区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的情况报告”的答复

(1989年2月10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武汉市 口区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的情况报告”(传真)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1.环保法庭与人民法庭性质不同,目前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尚无法律根据。为适应实际需要,可在武汉市 口区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庭内设立专门审理环保案件的合议庭进行试点,并注意总结经验。

2.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应混淆,人民法院不要在法院以外同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或共同)另行设立专业法庭。

3.人民法院在审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视案情需要,可请有关专家作为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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