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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意见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3-05-14
施行日期
1953-05-1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1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意见

(1953年5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法院:

你院1953年3月闽法办字第527号报告收悉。经我院针对你们所提问题系属于城市的情况,拟具意见报请华东行政委员会核示,兹接华东行政委员会办公厅5月7日函复,特抄转你院参照执行。

“4月29日函并附来你院给福建省人民法院关于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稿一件,均已收悉。为使批复措词明确起见,拟酌予改动如下:

一、……其(指未改嫁的媳妇继承公婆的遗产--编者注)应继份如无直系血亲卑亲属,即为已死儿子应继份的全部,如有直系亲属卑亲属,则与直系亲属卑亲属按人数平均继承。

二、父或母一方尚在,子女继承行为是可以开始的,但其继承的范围,仅限于死亡的父或母的一份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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