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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天主教徒结婚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3-08-03
施行日期
1953-08-0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76 字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天主教徒结婚问题的批复

(东法行字第4162号 1953年8月3日)

江苏省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处理婚姻案件的汇报”(乙)运动中遇到难以解决的政策问题之(三)中,提及:关于天主教徒与教外人士结婚,神甫出面干涉,应如何对待的问题,经我院与有关部门联系,并报经中央司法部核示后,提出如下意见:对于天主教神甫之此种干涉,一般应作为教会内部的事件,以教徒自愿为原则,政府不予过问。若教会方面坚持干涉,且教徒又不愿服从时,则政府应予教徒以法律保障。根据共同纲领及婚姻法的规定,对教徒的婚姻自由,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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