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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请转告有关法院提供当事人外文姓名、地址事》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1-10-15
施行日期
1981-10-1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1 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请转告有关法院提供当事人外文姓名、地址事》的通知

(1981年10月15日(81)法办字第48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请转告有关法院提供当事人外文姓名地址事》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各级人民法院照此办理。凡要求我驻其他国家使、领馆转递法律文书的,均应同时提供接收此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外文姓名和地址,以免无法转递。

附: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请转告有关法院提供外文姓名地址事

最高法院研究室:

近来有些地方法院要求我司通过我驻马来西亚使馆转递法律文书,但往往由于未能同时提供当事人的外文姓名和地址,以致我驻马使馆无法转递。希望你室转告有关法院,今后如有需我驻马使馆转递的法律文书时,请务必提供外文姓名和地址。

198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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