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律师司《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3-17
施行日期
1992-03-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06 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服务

(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的通知

(1992年3月17日 法办<199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司法部律师司给我院研究室《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附

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

(1992年2月14日 (92)司律字第002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91)12号函即《关于明确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1988年2月24日,司法部办字第030号文件,即《关于设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通知》指出:“经有关部门批准,我部决定在香港设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由中国律师组成,对内、对外以中国律师身份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现在,该公司在深圳设立了办事处,它具有我国境内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该公司成员持有深圳办事处的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时,应准予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