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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革命军人阎金乾等三人的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3-08-25
施行日期
1953-08-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7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革命军人阎金乾等三人的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行字第6119号 1953年8月25日)

沙河县人民法院:

你院1953年6月15日和18日致军委总政治部三函已由军委总政治部提出意见:“用例稿填写”,“整批处理”将会引起不良后果,转请我院处理。

关于你县革命军人阎金乾、李进臣、张忠的等三同志久无音讯,他们的妻子要求判决离婚问题,你院应遵照中央内务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与军委总政治部1953年6月15日《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认真调查处理。

今后如再调查革命军人下落和征询军事机关意见时,务须一个一个认真办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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