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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革命军人久无音讯其配偶要求离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3-08-25
施行日期
1953-08-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7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革命军人久无音讯其配偶要求离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法行字第6120号 1953年8月25日)

山西省人民法院:

襄垣县人民政府1953年5月30日给军委总政治部23件公函,已由该部转请我院处理。并提出意见说:“……用例稿填写的……信很多,因填写简单不清,使我们很难处理。同时这样潦草的整批处理将会引起不良的后果。”

我院意见,关于革命军人王双喜、张庆民等23个同志,久无音讯,他们的配偶要求离婚问题,应遵照中央内务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与军委总政治部1953年6月15日《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的处理办法》认真调查处理。同时应重视军委总政治部意见,作调查工作时,务须一个一个的详细说明无音讯的军人参军年月、地点、部队番号、平素与家属的通讯情况,由何时在何种情况下断了音讯等,认真负责办理。希你院转告该县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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