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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重新确定机关内设机构发文代字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10-09
施行日期
2000-10-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2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重新确定机关内设机构发文代字的通知

(法办〔2000〕280号)

本院各单位:

根据我院机构改革方案,部分内设机构作了调整、撤并,调整、撤并后各部门在以本部门名义行文时的代字需重新确定。根据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院各部门发文代字规定如下:

1.办公厅--办

2.政治部--政

3.立案庭--立

4.刑一庭--刑一

5.刑二庭--刑二

6.民一庭--民一

7.民二庭--民二

8.民三庭--民三

9.民四庭--民四

10.行政庭--行

(赔偿办--赔)

11.审监庭--审

12.执行办--执

13.研究室--研

14.监察室--监

15.外事局--外

16.司法行政局--司

17.离退休干部局--离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0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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