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4-17
施行日期
2006-04-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6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复函

(2006年4月17日 法办[2006]11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你院《关于扩大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请示》(沪高法办[2006] 7号)收悉。

关于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问题,我们已在2005年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办[2005] 415号)中作了规定,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执行案件的正卷,经研究,我们认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查阅。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