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正确使用人民法院法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正确使用人民法院法徽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7-12-06
施行日期
2017-12-0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824 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正确使用人民法院法徽的通知

法办〔2017〕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法徽是人民法院的标志,也是法官的身份标识,体现了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在全社会失现公平正义的深刻寓意。2012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法徽技术标准》(法〔2012〕225号)和《人民法院法徽使用管理规定》(法〔2012〕226号)以来,大部分法院能按标准和规定使用法徽及其图案。但近期发现不少法院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法徽图案,致使出现大体形态相似、细部参差不齐的多种规格和版本法徽;有的法院和人民法庭不按规定要求,在审判法庭内应悬挂国徽的位置悬挂法徽,在桌椅、茶具、纪念品等日常生活陈设上随意印刷法徽图案,有碍法徽的庄严和人民法院形象。

为规范使用法徽及其图案,增强严肃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兵团分院应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法徽技术标准》和《人民法院法徽使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监督责任,组织本地区及所辖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对法徽及其图案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照标准和规定,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在2018年第一季度,对法徽的基本图案、法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悬挂位置、不得使用事项等进行一次抽查,确保法徽作为人民法院专用标志的庄重。对违反规定,不及时整改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到位。

三、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将本地法院法徽使用、检查及整改等情况于2018年7月底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2018年9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将进行抽查,对使用法徽仍不符合要求的法院进行通报批评。

四、人民法院法徽矢量图可在公共邮箱(用户名:rmfyfhslt@163.com,密码:fh123456)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