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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新增人民法院公文发文代字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3-06
施行日期
1997-03-0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04 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新增人民法院公文发文代字的通知

(法办〔199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有些高院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成立一些机构,并就如何确定发文代字请示我院。经研究,对我院1992年下发的《人民法院公文编号办法》中的发文代字补充如下:

经济审判第一庭(经一) 经济审判第二庭(经二)

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一) 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二)

立 案 庭(立) 审判监督庭(督)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赔偿) 知识产权庭(知)

少年案件审判庭(或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等)(少)

法警总队(警)

另:机关服务中心(服)

中国法官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协)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199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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