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在文书中如何引用国家赔偿法名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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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在文书中如何引用国家赔偿法名称的通知
(2013年6月3日 法办[201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为统一在文书中引用国家赔偿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文书中引用2010年4月29日修正以前的国家赔偿法,一律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用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律称“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用2012年10月26日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前发布的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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