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在文书中如何引用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名称的通知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在文书中如何引用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名称的通知
(2011年2月25日 法办[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统一在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文书引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一律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