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2002年5月31日 法办[2002]1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你厅银办函〔2002〕236号函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律授权作出的金融监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