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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65-05-26
施行日期
1965-05-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12 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1965年5月2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你部五月七日险字第153号函收悉。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我们考虑,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与因公、因病死亡不同,肇事单位给死者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是表示对死者负责,也是精神上的安慰。因此,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的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劳保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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