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东与樊而统房屋典当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东与樊而统房屋典当纠纷应认定为抵押借款的函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3-16
施行日期
1992-03-1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2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东与樊而统房屋典当纠纷应认定为抵押借款的函复》

(1992年3月16日 (91)民他字第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桂法请字第1号《关于黄东与樊而统房屋典当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此案应认定为抵押借款纠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不得经营带有金融业务性质的典当业。故一审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并无不当。

以上意见,供参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