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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志超和他的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应如何办理手续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6-02-29
施行日期
1956-02-2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1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志超和他的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应如何办理手续问题的复函

(法行字第1723号 1956年2月29日)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中)法办群字第41号来函提出的中央财政干部学校职员马志超要求和他的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应如何办理手续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没有对脱离父子关系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规定。这类的问题,也不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处理。我们建议:你院可把马志超的来信转给该校领导上由他们考虑作适当处理,或作为了解审查马志超历史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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