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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娜萍离婚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65-01-31
施行日期
1965-01-3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8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娜萍离婚问题的批复

([65]民他字第4号 1965年1月31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马娜萍与合应廷离婚一案,你院于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六日(65)法民字第022号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合应廷于一九四九年外出到泰国经商,至一九五九年即与女方断绝了通讯关系,如再经多方查找

又无音讯,马娜萍申请离婚,可以由中级法院作一审缺席判决离婚,判决书交男方的亲属代收或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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