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权债务清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12-20
施行日期
1991-12-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2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

债权债务清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1991年12月20日

法(经)函〔1991〕149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青法经字第15号、〔1991〕青法经发字第20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是经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宣告破产。清偿债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