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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0-09-11
施行日期
1990-09-1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53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

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

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0年9月11日 法(民)复〔1990〕1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0〕73号《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研究认为:个体工商户周福军发现自己7800元金额的记名存折丢失,立即向其存款的徐水县工商银行金融服务所打电话声明挂失。该所工作人员接到挂失电话后,查实上述存款确在本所,但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止付的登记手续,致使该存款挂失后被他人冒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折)挂失的有关规定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徐水县工商银行金融服务所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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