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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7-25
施行日期
2005-08-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11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

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

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5〕7号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存款人泄露银行储蓄卡密码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复。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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