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农村信用社与四川省雅安市工业开发区城市信用社存单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农村信用社与四川省雅安市工业开发区城市信用社存单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2001年12月29日 [2001]民立他字第24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渝高法经告终字第65号请示收悉。关于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与四川省雅安市工业开发区城市信用社存单纠纷一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其受理的雅安市工业开发区城市信用社诉西南超磊石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及案卷材料移送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