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法〔2026〕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23号、136号、139号、204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8月5日
同一法规的其他版本(1)
- 2020-12-29(公布 2020-12-29) 现行有效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