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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12-31
施行日期
2001-12-3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5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

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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