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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7-29
施行日期
2003-07-2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82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法[2003]13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7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于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任职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级人大换届后重新任命。

200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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