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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5-10-18
施行日期
1955-10-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04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55年10月18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密字第217号函请示“对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由司法部转来本院。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转业军人由部队带回的资助金,应归军人所有,在分家时,其他家庭成员不应将该资助金视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共同分受。如果资助金数量大,军人生活富裕,其他家庭成员生活困难,可采取调解办法,说服军人少分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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