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和贪污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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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走私贩运投机倒把和贪污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理的通知
(1982年1月14日(82)法办字第1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贯彻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央紧急通知,及时有力地惩处经济领域中犯罪分子,今后凡属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和贪污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一律由刑事审判庭审理。并请你们将已经查明案情的重大案件,及时报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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