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1956年5月25日)
广西省司法厅:
你厅1956年3月10日司办字第10号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我们认为,批评教育不是刑罚。至于警告是不是刑罚,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中加以解决。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