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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6-03-30
施行日期
1956-03-3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71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2655号 1956年3月3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6年1月21日(56)法秘字第20号函悉。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惟在处理方法上,如胡永与其养父能协商解决,达成解除养父子关系的协议,只要订一书面证件,经过公证就可以了;如协商不成,由该管辖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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