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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干警健康津贴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1-19
施行日期
2006-01-1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24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干警健康津贴问题的通知

(法〔2006〕11号 2006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33号)的相关内容,请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干警健康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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