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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案件卷宗材料工作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7-01
施行日期
2005-07-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62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案件卷宗材料工作的通知

(法〔2005〕131号 2005年7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案件卷宗材料工作,提高立案工作管理和审判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的各类案件卷宗材料(特殊经济犯罪案件除外),不论是通过机要途径或派人专送,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卷宗材料,应当附书面报送函,说明报送案卷的原因、卷宗数量(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调卷的还应注明调卷的单位及调卷文号)。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案件,在请示报告中应说明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或倾向性意见。

特此通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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