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2-08
施行日期
2002-02-0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1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

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2002年2月8日 [2001]民监他字第22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陕西高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抵押关系的设立上,虽有不规范之处,但基本具备抵押成立的法定要件,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为宜。原审处理并无不当,不应启动再审程序。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