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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12-22
施行日期
2004-12-2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0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问题的复函

(2004年12月22日 [2004]民立他字第5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4]474号《关于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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