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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2-02-26
施行日期
2012-02-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5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2012]刑他字第1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

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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