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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赔偿利息利率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2-10-08
施行日期
2022-10-0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赔偿利息利率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22)最高法行他10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赔偿利息利率及土地置换协议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所谓“其他合理方式”,包括确定合理的利息损失,以及按照决定赔偿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等。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估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如存款利息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可以按贷款利息计算。

此复。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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