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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2-08-31
施行日期
2013-01-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1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发[20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经立案庭审查,符合立卷复查条件的,立案后统一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复查和再审。裁定不予受理案件的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立卷复查条件的,立案后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复查和再审。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特此通知。

2012年8月31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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