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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9-06-17
施行日期
2019-06-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6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

(2019)最高法行他4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19〕13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即可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既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实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实施催告。

此复

行政审判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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