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复函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复函
(1991年8月19日(91)民他字第2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监字(91)第65号《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红细胞系统的亲子鉴定结论作为唯一根据,否认黄士明是黄凤坡的亲生父亲,不符合我院法研复(1987)20号批复精神。因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