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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董昭海等诉江汝甲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5-11
施行日期
1994-05-1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8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董昭海等诉江汝甲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1994年5月11日 (93)民他字第2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93)第17号关于董昭海等诉江汝甲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董惠珍等人的死亡系杨吉祥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与雇主江汝甲无关。因此,江汝甲不具有被告地位,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董昭海等人要求江汝甲赔偿损失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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