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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英侨柏利稳遗产处理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4-12-27
施行日期
1954-12-2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0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英侨柏利稳遗产处理问题的复函

(法行字第13539号 1954年12月27日)

外交部:

1954年11月11日收到你部关于英侨柏利稳遗产处理问题批复暨卷一宗。我们的意见:英侨柏利稳遗产在秦皇岛市人民法院公告继承期限内既然有外人克拉克提出申请继承,虽未提出证件,似应由秦皇岛市人民法院通告克拉克限期补提证件,如逾期提不出证件,再予处理,以避免被动。

此复

附:

外交部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的请示函

(1954年11月11日 发办亚(54)字第2893/60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部接哈尔滨外事处报告,请示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处理办法。现将原报告抄致你院,请提出处理意见函复我部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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