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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翟光增宅基纠纷案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7-09
施行日期
1992-07-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66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案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91)民他字第59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民监字第570号《关于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双方讼争的宅基在土改时翟光增家填发的土地房产证记载系空宅基,以后也未使用。而该案在你院送达(89)民监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后,翟金海在邢台市民政局找到其土地房产证存根,证明他家对双方争议的宅基在土改时也进行了登记。1961年政府又给翟金海发了契证,进一步明确了其使用权,并长期使用。据此,以维护翟金海对争议宅基的使用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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