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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迳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12-26
施行日期
1985-12-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92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

迳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1985]民他字第3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民请第27号请示报告及所附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蔡××与周××离婚判决书副本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中美两国目前尚无司法协定的情况下,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蔡 ××与周××离婚判决书副本,这种做法, 不仅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一般国际关系中的互惠原则。因此,以上材料可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迳直退回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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