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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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3年7月27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19日〔63〕刑字第163号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请示已收阅。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研究认为,管制的刑期不能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至于罪犯马永康被判处管制后,由公安机关送往酒泉夹边沟劳教农场劳动的一段时间,仍属执行管制的刑期,同样不能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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