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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12-20
施行日期
2011-12-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04 字

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20日)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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