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题的意见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2-11-16
施行日期
1952-11-1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5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题的意见的复函

(法编字第10730号 1952年11月16日)

外交部:

1951年11月6日发办欧字第(51)1770号函及附件悉。瑞典使馆所询我国在外侨民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我们认为,我国在瑞典经常居住的侨民相互间的离婚案件,可由瑞典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审判。不过我们在确定这一原则时,必须考量到瑞典在我国的侨民离婚案件是否也是这样处理,苏联等国侨民的案件是否也是这样处理,我国在苏联等国侨民的案件是否也要主张这样处理。这与你部本年7月9日发部苏字第(五一)214号公函所询处理外侨在华婚姻问题有所关联。我院于本年8月3日法编字第7720号复致你部函内,曾提供意见。应请你部将这两案合并考量解决。

附:

外交部解答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题请提意见的函

(1951年11月6日 发办欧字第(51)1770号)

最高人民法院

顷接瑞典驻华大使馆送来关于婚姻法问题照会一件,兹特抄附一阅,请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早日复知本部,以便办理。

附件:

瑞典驻华大使馆照会中文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瑞典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顷奉瑞典外交部训令,谨恳赐复下列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婚姻法,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间之离婚案件,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所独享之管辖权。

顺致最崇高之敬意。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