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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0-04-06
施行日期
1990-04-0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21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1990年4月6日 (1989)民他字第39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民)<1989>6号《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郑戴仇参与评定王水泉副教授职称时,有人反映王水泉所写《从经典描述提取量子信息--费曼路径积分简介》(下称《简介》)是抄袭之作,郑将此意见向评审组织反映是允许的。但当意见未被采纳后,竟擅自在公众场合多次传播;尤其是在有关人员证明,并由有关组织作出《简介》不属抄袭之作的结论后,仍继续散布,进一步扩大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超越了评定工作的职权范围。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郑戴仇的行为损害了王水泉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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