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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文祥诉马恩树、兖州市南郊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司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8-26
施行日期
2002-08-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2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文祥诉马恩树、兖州市南郊

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司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2002年8月26日 [2002]民立他字第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的请示》(鲁高法函〔20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人民法院受理股东强制解散、清算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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