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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伟钦与泰国妇女依沙颂曾日来离婚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6-04-06
施行日期
1956-04-0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1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伟钦与泰国妇女依沙颂曾日来离婚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3117号 1956年4月6日)

河南省司法厅:

你厅(56)司管字第003号函悉。关于归国华侨王伟钦与泰国妇女沙依颂曾日来的离婚问题,经与华侨事务委员会研究后,我院认为:我国与泰国既未建立邦交,而沙依颂曾日来既与王伟钦数年不曾通讯,法院可通过华侨事务委员会转请北京华侨联谊会去函女方征求意见,男方亦可同时致函女方征求意见。若过一定时期,仍不见函复时,法院可考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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