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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焦永琦诉付军凯、牡丹江电视台著作权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3-16
施行日期
1992-03-1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3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焦永琦诉付军凯、

牡丹江电视台著作权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2年3月16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焦永琦诉付军凯、牡丹江电视台著作权纠纷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你院报告和案卷材料,以及有关部门鉴定结论,我们研究认为:

一、付军凯撰写的“八女投江”剧本是在看了焦永琦的“八女投江”剧本后写成的,且两个剧本存在多处雷同,故可认定付军凯有抄袭行为,付军凯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电视剧“血染冰河”剧本系他人与付军凯“另起炉灶”合作创作完成的,焦永琦未参与该剧本的创作,故对焦永琦提出的以合作作者身份署名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牧丹江电视台未经焦永琦同意,擅自将焦永琦的剧本交给他人修改,且违背了原答应使用该剧本的承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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